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蘇張秀英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李容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萬8,268元【(4.24+139.24)×4,100=588,268】,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薛侑倫法 官 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