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8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0,6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