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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9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玉崑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利漢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1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