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1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蘇家貴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蘇詠裕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萬4,3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