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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53號原 告 蔡振興被 告 龍駿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駿被 告 盛世建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移公司地址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805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裁判日期:202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