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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8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雋隆肥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勝隆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龔明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10,57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15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鄒秀珍附表: 編號 請求項目 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1 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上如原判決附圖編號347-2(2)所示之地上物(面積82.01平方公尺)拆除,將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 每平方公尺9,200元 754,492元 2 被告應給付原告256,082元,及自114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自114年5月27日起至返還第一項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原告61,843元 (略) 256,082元;至利息部分,為起訴後之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 合計 1,010,574元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