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85號原 告 旭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柏興上列原告與被告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告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死亡,本院前於民國114年12月8日命原告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告迄今未補正,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正之,如無,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駁回之。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