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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11 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711號原 告 李佳霖被 告 陳春麗訴訟代理人 楊詔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屏東縣○○市○○段000地號上,同段872建號(門牌屏東縣○○市○○路00號5樓之2)房屋(下稱系爭5樓之2房屋)予以修復,並賠償其新台幣70萬元(見本院卷第15頁)。訴狀送達後,就金錢給付部分不再請求(見本院卷第70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揭法條規定,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伊乃系爭5樓之2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則為門牌同號6樓之2房屋(下稱系爭6樓之2房屋)之所有權人。該大樓外牆紅磚與水泥縫隙,於大雨或颱風期間即有雨水滲漏情形,惟被告未盡妥善維護義務,即時處理系爭6樓之2房屋相關漏水問題,亦未修繕其屋內漏水水管及地板防水層,致水漬滲漏至系爭5樓之2房屋內,造成系爭5樓之2房屋天花板滴水、油漆剝落,甚至局部破洞等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及民法第767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被告應將原告所有系爭5樓之2房屋予以修復。

三、被告則以:系爭5樓之2房屋及系爭6樓之2房屋所在大樓屋齡約46年,屬老舊建物,原告主張其所有之系爭5樓之2房屋滲漏水,係因伊未修繕系爭6樓之2房屋所致,然此僅屬原告之片面推測,並未據其舉證證明滲漏水之原因確係源於系爭6樓之2房屋之設施或防水層瑕疵。且實際上,系爭5樓之2房屋滲漏水之原因,亦可能係公共管道間之管線老舊毀損所致。再者,伊所有之系爭6樓之2房屋並未進行改裝或拆除原有防水層,且現仍持續出租予房客使用,倘如原告所稱,伊有未盡妥善維護義務致房屋嚴重漏水之情形,則房客自難以長期居住於系爭6樓之2房屋內。此外,原告亦自陳,系爭5樓之2房屋係於大雨或颱風期間始發生滲漏水情形,該等情形乃因風雨強度過大所致,與伊未盡維護義務無涉,原告未能證明其所有系爭5樓之2房屋滲漏水係肇因於伊未修繕系爭6樓之2房屋所致,其請求自難成立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原告主張系爭5樓之2房屋滲漏水之現象,係因被告未修繕系爭6樓之2房屋所致云云,為被告否認,是依前開規定,自應由原告就系爭5樓之2房屋滲漏水之現象,係因被告未修繕系爭6樓之2房屋所致此一事負舉證之責任。對此,原告固提出系爭5樓之2房屋客廳、主臥室及客房天花板之照片為證,惟依其所提照片內容觀之,至多僅能證明該等天花板確有因潮濕或滲漏水所生之皺褶痕跡及局部破洞毀損情形(見本院卷第19頁、第150至160頁),尚不足以據此認定滲漏水之來源及其成因。而建物滲漏水之原因多端,除上層專有部分防水層破損或管線滲漏外,亦可能因公共管道間之管線老舊毀損、外牆結構裂縫、屋齡老化等因素所致。原告並未就系爭5樓之2房屋滲漏水之來源與被告所有系爭6樓之2房屋間之關聯性,提出專業鑑定或其他具體證據加以證明,自難僅憑上開照片所示結果,即認係因被告未盡維護義務所致。且於本件審理中,經本院詢問原告如何證明其房屋漏水係由被告所造成,原告僅稱其所有系爭5樓之2房屋平日不會漏水,僅於颱風或大雨時始發生滲漏(見本院卷第71頁),並主張係被告未整理其所有系爭6樓之2房屋,且地板地磚存有縫隙所致。復經本院詢問是否聲請鑑定漏水原因,原告表示無須鑑定,認為幫其粉刷之油漆師即足以判斷,惟對於該油漆師之身分及是否願意到庭作證,亦未具體表示,僅稱「一看即知係樓上造成」、「不過叫他來作證就不必了」等語(見本院卷第71至72頁)。由此可見,原告對於系爭5樓之2漏水成因之主張,僅屬其主觀臆測,並未提出客觀、具體之證據以證明滲漏水之成因及與被告未盡維護義務之行為間是否有因果關係,實難認已盡其舉證責任,亦難謂被告對原告所有系爭5樓之2房屋已構成妨害。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系爭5樓之2房屋予以修復,於法即難謂有據。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及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將其所有系爭5樓之2房屋予以修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舉證,經審酌後認不影響判決結果,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彥伶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