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14 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714號原 告 王鈞右訴訟代理人 陳彥勝律師被 告 顏淑芳 住屏東縣○○市○○街0段000巷00號0 樓之0訴訟代理人 顏安婕受 告 知訴 訟 人 王鈞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市○○段000地號面積1,228.28平方公尺土地,應予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平均分配。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坐落屏東縣○○市○○段000地號面積1,228.28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耕地),原係由被告與顏利昌於民國112年間,因共同繼承其兄顏弘而各取得其應有部分2分之1,嗣後顏利昌於114年1月10日將其取得之應有部分2分之1,信託登記於伊名下,目前系爭土地登記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各2分之1。又系爭土地並無因其使用目的而有不能分割之情事,共有人間亦未以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惟其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第2項規定,伊得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關於系爭土地分割之方法,因共有人於繼承後曾為移轉,已不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而無法以原物分割為兩筆土地,故伊主張採變價分割之方法,將系爭土地變賣,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各2分之1,分配其價金等情,並聲明:兩造共有系爭土地,准予分割。

二、被告則陳稱:伊同意分割系爭土地,亦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將系爭土地變賣,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其價金等語,並聲明:同意分割。

三、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農業發展發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及第16條第1項第3款亦設有明文。

四、查系爭土地原為顏弘所有,112年間由被告與顏利昌共同繼承而各取得其應有部分2分之1,嗣因顏利昌於114年1月10日將其應有部分2分之1信託登記於原告名下,而登記為兩造所共有,每人應有部分各2分之1。又系爭土地並無因其使用目的而有不能分割之情事,共有人間亦未以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惟其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查詢及土地登記申請資料等件在卷可稽,堪信為實在。則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揆諸前揭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第2項規定,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系爭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乃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惟現未耕作使用,並無地上物。且被告與顏利昌於112年間因共同繼承而取得系爭土地後,顏利昌復將其取得之應有部分2分之1,信託登記於原告名下,而有移轉之情事,故不得再適用農業發展條第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將系爭土地分割為兩筆土地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照片及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114年10月13日屏所地二字第1140505148號函在卷可參。關於系爭土地分割之方法,原告主張予以變價分割,將系爭土地變賣,按兩造之應有部分比例每人2分之1,以價金平均分配予兩造,為被告所同意,本院亦認按此一方法分割系爭土地,應屬公平適當,爰依此方法分割系爭土地如主文第1項所示。又顏利昌信託登記於原告名下之應有部分2分之1,為王鈞右(即原告)設定有最高限額新台幣240萬元之抵押權,王鈞右經告知訴訟而未參加,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3款、第3項準用同法第88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其對於原告因系爭土地變價分割所應受分配之價金有權利質權,併予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