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19號原 告 方姿力被 告 陳泰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5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5年1月2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訴訟業已終結,有該案判決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