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31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訴訟代理人 林毓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月香等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8萬9,9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4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柏瑜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