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8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2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曾仁德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麒元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曾榮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95,1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90元。茲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