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醫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醫字第3號原 告 柳慧敏訴訟代理人 徐肇謙律師被 告 李奕德即佳麗醫美診所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丁嘉玲律師黃于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件有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規定移付屏東縣政府衛生局醫療爭議調解會調解之必要,於民國115年2月9日裁定命在該調解程序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前揭調解程序業因兩造調解不成立而終結,有屏東縣政府衛生局115年4月22日屏衛醫字第1158010505號函在卷可稽,足認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爰依職權將該裁定撤銷。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紀婕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