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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重國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國字第6號原 告 李榮財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陳冠年律師被 告 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訴訟代理人 李靜怡律師被 告 屏東縣高樹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梁正翰訴訟代理人 潘人誠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定於民國115年6月18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15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6月16日下午4時宣判。惟原告具狀表示擬撤回起訴並確認被告是否同意,請求再開辯論等語,就本件訴訟有尚待釐清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金芸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