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重家繼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6號原 告 林慧茹上列原告與被告潘玉愛等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原告具狀追加請求塗銷遺囑繼承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屏東縣○○鄉○○段0地號、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遺囑繼承登記予以塗銷,其訴訟標的金額依財政部南區國局核定之價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1,097,848元、1,092,009元、3,433,881元、1,590,962元,合計為7,214,7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費用85,974元,扣除前於114年度家繼簡字第18號事件中已繳之裁判費2,410元,尚須補繳83,56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裁判日期:202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