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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重家繼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原 告 財團法人東山寺法定代理人 郭乃綾被 告 許芳瑞律師即鄭櫻里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死因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可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 年7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贈與人即鄭櫻里是否尚有其他繼承人仍有未明瞭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並擇日再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裁判案由:履行死因贈與
裁判日期:2025-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