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06號原 告 林蘇秀華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被 告 林世昌兼訴訟代理人 林御鵑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10日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9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5月20日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原告及被告林世昌應於115年6月1日前,各陳報113年6月24日起至114年3月28日止郵局、銀行等全部金融帳戶交易明細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宛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