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14號原 告 廖坤源
廖坤榮
廖正宏廖豐田被 告 鍾庭蓁
盧坤廷廖恒發廖秀玉廖綉鳳廖清好廖連勇廖自強廖連富廖連成陳允陳櫻分陳櫻月陳仕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萬8,652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2日以114年度補字第32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至遲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各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