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8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蔡文健律師複代理人 王又真律師被 告 張昭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追加部分之訴: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訴時原聲明為:㈠被告應將附表一所示編號1至9所示土地上之地上物拆、清除後,將上開土地返還。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9萬6,964元,及113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6,550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自113年10月1日起,至返還訴之聲明第一項土地之日止,應按年給付原告,按訴之聲明第一項土地占用面積乘以當年度申報地價年息5%計算之金額。嗣後原告於115年4月10日具狀追加及變更第1項聲明請求為:被告應將附表所示編號1至13所示土地上如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115年1月23日屏複法土字第49
00、5200號複丈成果圖,編號:A住屋(占用面積130.88平方公尺)、B棚架(占用面積71.78平方公尺)、D住屋及雨棚(占用面積110.26平方公尺)及E廁所(占用面積12.75平方公尺)除去後,將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115年1月23日屏複法土字第4900、5200號複丈成果圖,編號:A至H部分之土地(占用面積408.95平方公尺)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見本院卷一第379頁)。再於115年5月18日具狀追加及變更第2、3項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9萬2,370元,暨自113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6萬3,636元,及自民事訴之變更追加㈡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二第5頁)。經查,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一所示為903萬9,466元;訴之聲明第2項係減縮占用附表一所示編號1至9所示土地上之104年11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此訴訟標的價額,應加計原告請求之本金及利息,並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0月16日)之金額,此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9萬8,630元(計算式:本金692,370+利息6,260=698,630,利息計算詳如附表二);訴之聲明第3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占用附表一所示編號1至9所示土地上於113年7月1日起至113年9月30日,及占用附表一所示編號10至13所示土地上於111年11月1日起至113年9月30日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均為「起訴前」請求金額,此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萬3,636元;訴之聲明第4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三所示為2萬6,861元。故原告於115年4月10日、115年5月15日為訴之追加、變更後,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82萬8,593(計算式:9,039,466+698,630+63,636+26,861=9,828,593),依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6,511元,再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扣除原起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8萬8,417元,原告尚應補繳2萬8,094元【計算式:116,511-88,417=28,094】。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佳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建琳附表一(均坐落屏東縣屏東市長春段)(元以下四捨五入,新臺幣)編號 土地地號 面 積 (註) 公告現值 (元/㎡) 核定價額 (元) 113年 115年 1 594-3 36.00 19,100 687,600 2 595 26.00 22,321 580,346 3 595-1 9.00 22,321 200,889 4 596 12.00 22,321 267,852 5 596-1 118.99 22,321 2,655,976 6 598-1 117.00 22,321 2,611,557 7 639 5.00 22,321 111,605 8 639-1 0.30 22,321 6,696 9 640 38.00 22,321 848,198 10 598 0.81 22,905 18,553 11 598-2 1 22,905 22,905 12 599 43.85 22,905 1,004,384 13 599-1 1 22,905 22,905 合計 408.95 9,039,466 註:依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115年1月23日屏複法土字第4900、5200號複丈成果圖所測面積附表二(元以下四捨五入,新臺幣)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 本金 計算起訖日 週年 利率 金額 1 利息 692,370元 113年8月12日至 113年10月16日 5% 6,260元 合計 6,260元附表三(均坐落屏東縣屏東市長春段)(元以下四捨五入,新臺幣)編號 土地地號 面 積 (註) 申報地價 (元/㎡) 占用期間 核定價額 (元) 113年 115年 1 594-3 36.00 5,100 113年10月1日至113年10月16日 402 2 595 26.00 5,852 333 3 595-1 9.00 5,852 115 4 596 12.00 5,852 154 5 596-1 118.99 5,852 1,526 6 598-1 117.00 5,852 1,501 7 639 5.00 5,852 64 8 639-1 0.30 5,852 4 9 640 38.00 5,852 487 10 598 0.81 5,867 113年10月1日至115年5月17日 387 11 598-2 1 5,867 477 12 599 43.85 5,867 20,934 13 599-1 1 5,867 477 合計 408.95 26,861 計算式:占用面積申報地價5%占用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