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8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蔡文健律師複 代理人 王又真律師被 告 張昭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9月1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就原告請求不當得利金額範圍有疑義,有再開辯論使兩造補正及陳明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4日內陳報被告歷年繳納本件土地使用補償金之明細資料,繕本逕寄被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佳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