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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號反 訴原 告即 被 告 侯玉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黃士豪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萬7,7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2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