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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21 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重訴字第21號原 告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訴訟代理人 黃聖智被 告 林麗秋

蔡文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5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民國113年4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5,自民國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2.35%)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35%)百分之20計算之逾期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9期。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6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02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3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逾期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9期。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林麗秋邀同被告蔡文龍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㈠民國111年6月1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借款期限自111年7月21日起至122年7月21日止,每半年平均攤還本息,依指標利率機動計息,目前按年息2.402%計付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㈡112年2月10日向原告借款4,500,000元,借款期限自112年3月27日起至122年3月27日止,每半年平均攤還本息,依指標利率機動計息,目前按年息2.35%計付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並簽立借據及授信約定書。詎上開借款被告分別自:㈠113年7月21日、㈡113年3月27日起即未按期償還上開借款本息,經原告於113年11月26日發函催告,被告仍未清償,依約喪失期限利益,應清償全部借款,尚積欠本金8,1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第739條、第740條、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裁判意旨參照)。

㈡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屏東縣東港區漁會授信約

定書、授信申請書、放款戶利率異動表、借據、全部清償查詢表、催告函等為證(見本院卷第27至52頁),互核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供本院調查或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故原告之主張,堪認為實在。是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810萬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從而,被告林麗秋未依約清償系爭借款,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借款本金及利息暨違約金迄未清償,而被告蔡文龍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揆諸上開規定,被告等人自應負連帶返還系爭借款之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人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5-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