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6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勝全
陳美斌
楊馥如王儷璇楊晴惠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邱繼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3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1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