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79號原 告 洪先五
洪先明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政廷律師
范馨月律師被 告 秦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城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陳冠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5日宣示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宛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