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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79號原 告 洪先五

洪先明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政廷律師

范馨月律師被 告 秦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城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陳冠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5日宣示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