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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82號原 告 屏東縣滿州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長山鐘訴訟代理人 孫漢屏被 告 蔡沛典

蔡沛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25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5-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