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91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訴訟代理人 陳頌揚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被 告 張雄
蘇怡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7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