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86號聲 請 人 許洵瑛相 對 人 許曾劉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選定黃許雪(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更正為「選定黃許雪(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本院得依職權更正之,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