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破字第2號聲 請 人 潘正屏律師即育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當事人聲請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雖以113年3月17號陳報補正狀,陳稱育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所餘財產,僅銀行存款新台幣292元,並補繳聲請費575元等語,惟未提出任何憑據可資查核,復就命補正之附件所示事項亦均未提出,其聲請既不合程式,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應補正事項,並據此查報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金芸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語珊附件:

一、育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最近一年經財政部國稅局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資料、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正本。

二、育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財產狀況說明書,並檢附相關證明:

㈠、銀行存款部分,應提供育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於各該金融機構之全部交易明細。

㈡、如有現金,應記載金額、保管人及存放地點。

㈢、如有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記載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㈣、如有其他動產,記載保管地點、保管人、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㈤、如有不動產,記載其地號、建號、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如有設備資產,列明品項、購入日期、購入價值及現存殘值。

㈦、如有投資,記載投資金額、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育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之債權人清冊,應具體說明各該債權成立日期及成立原因、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且該清冊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及普通債權人,並就各該債務註明有無提供擔保(如設定抵押權、質權、擔保資產之種類)。育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如與債權人有相關訴訟,應陳明繫屬法院及案號,如業經債權人強制執行,亦請陳報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及案號。

四、如育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之債務人尚未清償債務,應提出債務人清冊,載明債務人之聯絡方式、債務發生原因及清償或執行情形,並提供證明文件。

五、育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有無積欠稅務機關稅款。如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供參。

六、育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員工姓名、積欠項目及數額(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並備註),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