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破字第3號聲 請 人 謝政新代 理 人 陳水聰律師複 代理人 梁皓偉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謝政新破產。
選任蔡秋聰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壯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壯晟公司)、詮威企業社、凱裕企業社等負責人,壯晟公司為購置營運所需之運輸車輛及充實營運資金等情,邀同伊為連帶保證人對外借款。嗣因壯晟公司遭第三人倒債,又不敵競爭環境競爭激烈,以致營運狀況不佳,連連虧損,現已無力經營。伊因擔任連帶保證人、債務人之債務合計已超過財產甚多,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爰依法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之,破產法第1條第1項、第57條、第58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依聲請人陳報其債務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87萬4,598
元,經本院依職權函詢相關稅捐機關、徵詢債權人意見後,初步整理債權人清冊如附表一所示,計聲請人累積債務金額已達4,169萬1,472元。至附表一編號15之債權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未陳報債權數額,聲請人亦未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債務存在,自難計入聲請人之債務範圍。
㈡又聲請人名下尚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產,總計3,513萬3,351
元,堪認聲請人之資產確有不足清償債務之情事;本件債權人為2人以上,且聲請人現有資產尚足以構成破產財團,並足敷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具有宣告破產之實益。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其破產,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又蔡秋聰律師前有擔任破產管理人之經驗,本院徵詢蔡秋聰律師本人意願,經其表明同意擔任本件之破產管理人,有財團法人律師公會民國115年5月22日高律慈文字第0588號函暨附件、本院電話紀錄可按(見本院卷第387至389、413頁),爰選任蔡秋聰律師為本件破產管理人,以利進行本件破產程序之進行。另就破產法第64條所定申報債權之期間及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等部分,為配合本院內部事務分工,爰委由本院執行處承辦股決定,以免輾轉改期之煩,併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鄒秀珍附表一: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發生原因 其他債務人 聲請人提出 債權人陳報 債務總額 證明文件 卷證出處 債權本金金額 卷證出處(含證明文件)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有擔保借款 757萬9,000元 本院執行處函等件 本院卷第121、135至139頁 997萬6,707元 本院卷第359至361頁 無擔保貸款 255萬6,000元 信用卡債務 25萬3,192元 24萬5,123元 本院卷第359至361頁 2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無擔保貸款 連帶保證人謝語真 282萬8,000元 - 本院卷第121頁 277萬8,094元 本院卷第445、451至470頁 信用卡債務 5萬0,788元 4萬5,789元 3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證借款 220萬元 - 本院卷第121頁 215萬元 本院卷第349至351、431頁 信用卡債務 8萬1,130元 8萬3,804元 本院卷第395至403、431頁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小額信用貸款 183萬4,000元 - 本院卷第121頁 177萬6,248元 本院卷第369至383頁 信用卡債務 1萬0,468元 8,666元 本院卷第369至383頁 5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債務 7,100元 - 本院卷第121頁 3萬6,550元 本院卷第483至502頁 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車貸(車牌號碼:000-0000號) 36萬5,000元 - 本院卷第121頁 32萬4,096元 本院卷第331至335頁 7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債務 11萬7,970元 - 本院卷第121頁 11萬6,970元 本院卷第341至343頁 8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證借款 247萬2,000元 本院執行處函等件 本院卷第121、135至139頁 244萬1,589元 本院卷第391至392頁 9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車貸連帶保證人、本票共同發票人 壯晟公司 1,561萬4,300元 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本院執行處函等件 本院卷第41、至45、121至139頁 181萬5,000元 本院卷第345頁 10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車貸連帶保證人、本票共同發票人 壯晟公司 248萬6,400元 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本票裁定等件 本院卷第121、141至151頁 83萬6,000元 本院卷第347頁 464萬元 11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車貸連帶保證人 壯晟公司 505萬5,000元 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等件 本院卷第121、153至159頁 524萬8,000元 本院卷第503頁 12 凱基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車貸連帶保證人 壯晟公司 312萬4,500元 分期付款買賣合約書等件 本院卷第121、161至189頁 340萬3,500元 本院卷第275頁 13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車貸主債務人(車牌號碼:000-0000號號) 42萬5,750元 - 本院卷第121頁 40萬9,153元 本院卷第385頁 14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主債務人 共同債權人:謝語真 535萬元 本票裁定、本票等件 本院卷第121、191至195頁 535萬元 本院卷第365至367頁 15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車貸連帶保證人、本票共同發票人 共同債權人:壯晟交通、謝語真 446萬4,000元 本票、分期付款契約書、二方訂購契約書、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等件 本院卷第121、197至225頁 未陳報債權數額,自難計入債務範圍 - 16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房屋稅 - - - - 6,183元 本院卷第259至261頁 合計 5,687萬4,598元 4,169萬1,472元附表二:財產狀況說明書 編號 財產名稱 總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金額/現值(新臺幣) 別除權 證據出處 1 現金 - - 60萬元 - - 2 門牌號碼同鄉茄苳路74之33號房屋(屏東縣里○鄉○○○段00○號建物) 131.73 全部 617萬9,175元(鑑定價格) ⒈土地銀行最高限額抵押權978萬元(共同擔保:附表二編號2、3、6) ⒉新光銀行最高限額抵押權360萬元(共同擔保:附表二編號2、3、6) 本院卷第37至39、263至273、479頁 3 門牌號碼同鄉茄苳路74之33號房屋(暫編屏東縣里○鄉○○○段00○號建物) 67.71 全部 206萬1,770元(鑑定價格) ⒈土地銀行最高限額抵押權978萬元(共同擔保:附表二編號2、3、6) ⒉新光銀行最高限額抵押權360萬元(共同擔保:附表二編號2、3、6) 本院卷第41至45、481頁 4 屏東縣里○鄉○○○段00地號土地 343.65 3396分之629 15萬9,125元(鑑定價格) 土地銀行最高限額抵押權42萬元(共同擔保:附表二編號4、5、7) 本院卷第21至23、289至293、479頁 5 屏東縣里○鄉○○○段00地號土地 218.1 全部 109萬0,500元(鑑定價格) 土地銀行最高限額抵押權42萬元(共同擔保:附表二編號4、5、7) 本院卷第25至27、295至297、479頁 6 屏東縣里○鄉○○○段00地號土地 81.12 全部 324萬4,800元(鑑定價格) ⒈土地銀行最高限額抵押權978萬元(共同擔保:附表二編號2、3、6) ⒉新光銀行最高限額抵押權360萬元(共同擔保:附表二編號2、3、6) 本院卷第29至31、299至301、479頁 7 屏東縣里○鄉○○○段00地號土地 107.51 3396分之629 9萬5,581元(鑑定價格) 土地銀行最高限額抵押權42萬元(共同擔保:附表二編號4、5、7) 本院卷第33至35、303至307、479頁 8 車牌號碼000-0000號、廠牌TOYOTA之汽車(109年1月出廠) - 全部 50萬元 本院卷第415頁 9 車牌號碼000-0000號、廠牌BENZ之汽車(105年出廠) - 全部 50萬元 台新銀行動產擔保債權120萬元 本院卷第109頁 10 對壯晟公司投資 - - 股數2,400股,約2,070萬2,400元 (114年12月31日每股淨值8,626元計算) 本院卷第111、566頁 11 對詮崴企業社投資 - - 出資額200萬元,惟該公司現處於虧損狀態,自難認聲請人此部分出資額在現實上有何財產價值存在 本院卷第563至564頁 12 對凱裕企業社投資 - - 出資額280萬元,惟該公司現處於虧損狀態,自難認聲請人此部分出資額在現實上有何財產價值存在 本院卷第561至562頁 合計 3,513萬3,3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