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字第45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林吳珠英訴訟代理人 林鼎偉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孫榮德訴訟代理人 李冠孝複 代理人 卓定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16日本院114年度潮簡字第3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並擴張起訴聲明,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45元。又附帶上訴人於原審原請求附帶被上訴人給付無法工作之損失21萬元,嗣擴張聲明求為命附帶被上訴人再給付50萬7,720元(共:21萬+50萬7,720=71萬7,720,見本院卷第177至178頁),核其擴張聲明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245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690元(計算式:2,445+1萬0,245=1萬2,69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及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怡先
法 官 金芸欣法 官 沈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