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事聲字第22號抗 告 人即 異議 人 李淑美相 對 人 李玲珠
李淑眞
李淑貞李淑惠輔 助 人 鄭茲庭相 對 人 李淑燕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9日本院115年度事聲字第22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