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229號聲 請 人 王俊惠相 對 人 黃文星
張素敏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3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3紙,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115年3月17日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本票附表: 115年度司票字第229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4年4月30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5年3月17日 TH121278 002 114年4月30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5年3月17日 TH121279 003 114年4月30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5年3月17日 TH121280 004 114年4月30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5年3月17日 TH121281 005 114年4月30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5年3月17日 TH121282 006 114年4月30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5年3月17日 TH121283 007 114年4月30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5年3月17日 TH121284 008 114年4月30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5年3月17日 TH121285 009 114年4月30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5年3月17日 TH121286 010 114年4月30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5年3月17日 TH121287 011 114年4月30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5年3月17日 TH121288 012 114年4月30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5年3月17日 TH121289 013 114年4月30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5年3月17日 TH121290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