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314號聲 請 人 鼎豐國際網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哲祥相 對 人 曾秀炤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5條有明文規定。次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核本件聲如附表所示之之本票9紙,付款地均記載為「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一路899-1號」,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本票附表: 115年度司票字第314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備考 (新臺幣) 001 111年7月20日 135,000元 未記載 002 111年9月15日 80,000元 未記載 003 111年10月5日 125,000元 未記載 004 111年10月8日 130,000元 未記載 005 111年10月23日 130,000元 未記載 006 111年11月23日 125,000元 未記載 007 112年2月1日 60,000元 未記載 008 112年2月8日 115,000元 112年2月8日 009 112年2月20日 100,000元 未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