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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8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826號聲 請 人 李明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金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遲延利息原有違約金之性質,如契約係約定債務人給付遲延時應支付遲延利息,即係關於違約金之訂定,有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576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經核聲請狀附表內容,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遲延利息」(聲請之事項及附表均記載為遲延利息),又票據法未規定得請求違約金(遲延利息),故請陳明本件是否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