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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8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827號聲 請 人 陳亮月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淑慧、吳坤霖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0000000)1紙之原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