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827號聲 請 人 陳亮月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淑慧、吳坤霖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0000000)1紙之原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