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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10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1053號聲 明 人 黃品涵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黃世文(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街00號)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被繼承人黃世文於115 年2 月6 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黃世文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繼承人黃世文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昆達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