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114號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法定代理人 程俊關 係 人 謝欣成地政士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謝欣成地政士為被繼承人李銘遠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銘遠(男,民國28年1月1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鎮○○里○○路00號)於87年7月22日死亡,並經本院以103年度司繼字第000號裁定選任游○惠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被繼承人尚積欠房屋稅、地價稅新台幣(下同)176,116元,惟游○惠律師已於113年4月11日死亡,無法執行職務,爰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準用之。次按不能依前項規定定財產管理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財產管理人之權限,因死亡、受監護、輔助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消滅者,準用前2項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141條及第143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除戶資料、戶籍資料、本院87年度繼字第000號准予拋棄繼承函、繼承系統表、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潮州分局欠稅人存款明細及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000號民事裁定等件在卷可憑,並經本院調閱該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又游○惠律師前已聲請公示催告、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分別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家催字第00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以104年度司繼字第0000號裁定核定游○惠律師之遺產管理人報酬,亦經本院調閱上開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本院審酌游○惠律師已於113年4月11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係利害關係人,依前開規定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尚無不合。再者,關係人謝欣成乃地政士,其對於遺產管理事件應有瞭解,並就遺產管理人職務之遂行有所助益,且其身為地政士,應會秉公辦理,要不致有利害偏頗之虞,為保障聲請人之利益及期程序之公正、公信起見,本院認以選任謝欣成地政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復本院已徵得謝欣成地政士之同意,有本院115年3月20日電話紀錄附卷可憑,爰選任謝欣成地政士為被繼承人李銘遠之遺產管理人。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