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1171號聲 請 人 郭秀麗地政士即吳高源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吳高源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命關係人先行墊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吳高源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臺幣23,590元。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的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為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之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設有明文。然有關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並未有明訂之標準,實務上並無統一衡酌之標準。本院認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斟酌管理事務之難易繁簡程度、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之職務所付出必要之心力及勞務,參酌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及因管理遺產而須進行之訴訟或非訟案件及其相關程序等,依比例原則就具體個案為妥適合理之酌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089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吳高源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於上開裁定確定後已完成申請被繼承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清單、聲請公示催告、編制及陳報遺產清冊、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等事項,並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家催字第45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在案,惟並無被繼承人債權人報明債權或受遺贈人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又被繼承人僅遺有屏東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7分之1)、存款新台幣(下同)83元,上開不動產業經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並經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9107號民事執行事件拍定,被繼承人應有部分拍定金額約為43,666元,聲請人已墊付公示催告聲請1,500元、戶籍謄本規費30元、地政規費60元。考量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已難以期待由親屬會議酌定,為免日後無法獲得遺產管理人應有之合理報酬,爰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9
107號通知函、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全國資料贈與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本院114年度司家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公告及其裁定、函文、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高雄○○○○○○○○戶政規費收據、高雄市政府地政規費收據等件為憑,復經本院職權調取113年度司繼字第2089號及114年度司家催字第45號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
㈡本院審酌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迄今約1年半,被繼
承人之遺產僅土地3筆、存款83元,且土地業經本院執行處拍定,尚屬單純,且參諸聲請人所提出之工作紀錄及前揭證明文件,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為申請被繼承人財產資料、聲請公示催告、陳報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及收受各類文書等例行性職務,並無訴訟程序需進行,亦未見有其他特別繁雜之事務須處理,聲請人後續需處理之事務亦非繁雜,準此,聲請人處理上開遺產管理事務所需勞費尚非繁重,本院審酌聲請人處理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事務之項目、期間、複雜程度,付出相當之心力、勞務、遺產標的價值等,認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22,000元為適當。另聲請人墊付費用共為1,590元(公示催告程序費用1,500元+戶政規費30元+地政規費60元=1,590元)。是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及其墊付費用合計23,590元(22,000元+1,590元=23,590元)。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主張為有理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