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13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1370號聲 明 人 李秀英

陳李𤆬治

李英美

李榮文

李花蕾

李榮林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洪李來有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屬於家事事件中之丁類事件,且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所管轄,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9款、第127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換言之,法院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移轉管轄至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洪李來有(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15年5月28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為臺南市○○區○○里0鄰○○○路○段0000巷00號,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既為上開處所,則關於本件拋棄繼承事件,自應專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從而,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專屬管轄法院。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裁判日期:202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