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495號聲 明 人 張美如
張林均鴻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張添丁(男、民國40年11月2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路0巷00號)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被繼承人張添丁於115年2月16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張添丁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張添丁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