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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4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43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宗煥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及第509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宗煥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之戶籍設於屏東○○○○○○○○,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其住居所不明,相關文書、裁定需以公示送達為之。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