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4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余愛蓮即龍翔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龍翔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余愛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第三人郭○龍於債權人請求期間(即民國114年3月起至民國114年12月止)仍受僱於余愛蓮即龍翔工程行及其每月薪資數額之釋明文件。(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規定,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