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4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林鈞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鍾健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經查,聲請狀聲請人之印文係複印而來,故請提出聲請狀「正本」(應直接於書狀上蓋章)。
三、請提出相對人鍾健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請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請陳明利息起迄日及利率為何。
五、承上,若欲請求利息,並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14年11月18日」?若為114年11月18日,請提出得自114年11月18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六、請陳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借款或給付票款:㈠如係請求返還借款,請提出消費借貸契約有約定返還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
㈡如係請求給付票款,請提出支票號碼EK0000000號、EK0000000號、EK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