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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48號聲 請 人即 債 人 林鈞庠相 對 人即 債務 人 曾秀炤即鍾健亭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曾秀炤即鍾健亭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75條定有明文,是在拋棄繼承權後,繼承人成為自始不是繼承人,在法律效果上即與該繼承事件完全無涉。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曾秀炤為鍾健亭之繼承人,聲請對其等核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曾秀炤已聲請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15年度司繼字第39號准予備查在案,此有本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以,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曾秀炤為鍾健亭之法定繼承人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