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489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龍滿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顧汝清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鑫達興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龍滿工程行為獨資商號,故請更正聲請人為「顧汝清即龍滿工程行」。
二、請提出債務人鑫達興有限公司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