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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4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49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張萬祥代 理 人 陳家勝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田雨強、洪柏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所載聲請理由一、記載債務人於「民國109年5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109年8月18日起至民國121年8月18日止」,惟狀附借據之金額、簽約日期、借款期限等均與理由所載不符,請查明是否記載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之,或提出與理由所載相符之借據。

二、查聲請狀所載聲請理由二、記載債務人於「民國109年7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109年9月4日起至民國121年9月4日止」,惟狀附借據之簽約日期、借款期限等均與理由所載不符,請查明是否記載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之,或提出與理由所載相符之借據。

三、查狀附借據2紙關於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違約金之約定係「應付本金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除照原定利率計息外,並按上開計息利率之一成加收違約金,超逾六個月以上者(按實際月數計),其超逾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計息利率之二成加收違約金」,請查明本件請求金額關於違約金部分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