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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5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505號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債 務 人 杜玥潼即杜珍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2,254元,及其中新臺幣89,615元部分自民國115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杜玥潼即杜珍羽於114年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14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92,254元整未為清償(掛

失費200元整、手續費27元整、消費款89,615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112元整及違約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89,615元自115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