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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5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519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洪翔順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自民國114年9月21日喪失分期利益之依據為何?(聲請狀所附買賣契約書暨分期付款約定書未見加速約款)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