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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5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597號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債 務 人 陳梅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2,20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陳梅君於民國113年04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1月08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3615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12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1597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7392元 陳梅君 自民國115年1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88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