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631號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債 務 人 汪宜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0,304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4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